一、 科目名稱: (Course Title) |
法律概論 123008 |
二、 授課班別: (Class) |
AHD1020A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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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授課時數: |
2 學分(Credits) 2 小時(Hour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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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授課教師: (Instructor) |
教師 (Instructor's Name) |
輔導時間地點(星期/節次/地點) (Office Hours) |
分機 (Extension) |
e_mail |
劉義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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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350@fy.edu.tw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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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先修科目: (Prerequisites) |
(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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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課程概述: (Course Description) |
本課程以主要法律分類為中心,介紹各類法律的基本概念與案例;內容雖與其他「法學緒論(法律在人類社會中之演進以及法學學說之發展概況等理論性研究)、「生活與法律(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類似租賃、買賣、車禍等法律問題)」課程或有少部分之重疊,但側重於幫助學生了解國家法制整體架構與運作之有關說明,兼及探討目前科技發達之後傳統法律體系所面臨的衝擊。本課程培養學生倫理思辨、關愛熱忱的素養及溝通服務、多元融合能力。 |
七、 課程目標: (Course Objectives) |
法律是現代民主國家運作的準則,同時也是現代國民應具有的知能。法律影響人民的生活與社會的生存至鉅,從個人家庭事務到工作職場,乃至國家社會長久發展,都須要法律制度妥為規範,方能保障人民權益,伸張社會正義,促進公民參與,增進社會和諧。 本課程在使學生除本身的專業學養之外,也能培養優良溝通表達能力,充實法治教育,對法學思想、法律原理原則有基本的瞭解,具備基礎法律概念與理性思辨能力。進而認識法律賦與人民的權利義務,把法律概念融入日常生活當中,體現關懷服務,並納為個人終身學習的一部份,才能夠在依法而行一展長才實現個人理想,進而維護社會秩序,促進社會進步發展。 |
八、 授課大綱: (Syllabus) |
週數 日期 教材大綱 可培養本校核心能力之項目 1 9/18 課程說明 基本法律概念介紹 理性思辨、終身學習 2 9/25 法學的概念、系統與淵源 終身學習 3 10/2 法律之分類 溝通表達 4 10/9 法律之成立、變更、廢止 公民參與 5 10/16 法律之解釋與效力 終身學習 6 10/23 法律之制裁 公民參與 7 10/30 法律之權利義務關係 理性思辨 8 11/6 法院與訴訟程序 公民參與 9 11/13 期中考 終身學習 10 11/20 民法概述〈一〉 終身學習、理性思辨 11 11/27 民法概述〈二〉 終身學習、理性思辨 12 12/4 刑法概述〈一〉 終身學習、公民參與 13 12/11 刑法概述〈二〉 終身學習、公民參與 14 12/18 警察權與人權 公民參與 15 12/25 婚姻暴力之防治與性別平等 終身學習、關懷服務 16 1/1 開國紀念日 放假一日 17 1/8 期末考 終身學習 18 1/15 醫療與人權 公民參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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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教學方法: (Teaching Methods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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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教材(教科書): (Teaching Materials) |
書目:
法律概論,蘇嘉宏,新文京,2013,978-986-150-973-0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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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評值方法: (Evaluation Methods) |
評值方法: 1.教室規範: 1.1課堂不得出現情況:「在課堂中進食」、「遲到、早退」、「上課中任意在教室走動」、「上課中使用響音型之各種行動通訊器材」、「聊天、討論聲音過大干擾上課秩序」或其他之妨礙上課秩序之不當行為。 1.2請假應符合正式請假規定:事假(如:家長證明)必須「事前」提出;病假(如:就醫證明),則可「事後」提出。 1.3「課堂表現」以參與課堂討論定其表現,凡有提出問題、回答問題、參與討論者加平時成績2分。 2.期中預警:包含期中考成績與出席紀錄。 3.學期總成績的綜合評值: 3.1平時成績﹝出席與課堂表現﹞滿分,學期總成績至少60分。 3.2出席缺課一次扣學期總成績5分。 4.期中考、期末考各佔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三十,平時成績佔學期總成績百分之四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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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參考書目: (References) |
1.管歐著,法學緒論,(台北:五南,2007七十二版) 2.楊東海著,法學概論,(台北:全威,2006初版) 3.陳滄海著,法學大意,(台北:學富文化,2007初版) 4.陳惠馨著,法學概論,(台北:三民,2006八版) 5.網際網路上的法律研究資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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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授課語言: (Language of Instruction) |
主要授課語言:國語 次要授課語言:台語 |
十四、教學型態: (Course Instruction Type) |
課堂教學+小組討論 |
請師生遵守智慧財產權,使用正版教科書,不得不法影印。 |